魔法不該只是輸入參數、得到可預期的結果。它應該是神秘而流動的:施法者能以意志改變魔法,也必須承擔未能掌握它的後果。

本規則允許施法者嘗試施放尚未習得或未準備的職業法術,並修改已能施放的法術。正常施放已習得、已準備的法術,且不修改效果時,不需要進行額外檢定。

一、共通規則

自由施法檢定

自由施法檢定擲 1d20+該職業的施法屬性調整值;其他能合法影響屬性檢定的效果照常適用。兼職角色使用此次法術所屬職業的施法屬性。

基本 DC=10+2×此次施放的法術環階。

本規則的「法術環階」指你宣告使用的法術位環階;戲法為 0 環。「原始環階」則指法術本身的最低環階。修改法術時,將修改難度加入基本 DC。自然 1 與自然 20 不自動決定此檢定的成敗。

施法條件與資源

嘗試前,宣告法術、使用的法術位、目標或範圍中心,以及所有修改。你必須具備相應的法術位,並滿足構材、射線、目標資格、施法環境與原本施法時間等條件;宣告的射程修改可以改變可指定的距離。

附贈動作與反應法術仍使用原本的動作種類;反應法術仍須符合觸發條件。長時間施法必須完成原本所需時間,並遵守其專注要求,最後才進行自由施法檢定。

本規則不解除專注要求,也不改變所採用 D&D 版本中每回合施法的限制。施法失敗不返還已花費的時間、動作、附贈動作或反應。

二、陌生施法

你可以嘗試施放職業法術列表中、尚未習得或未準備的法術,但須符合以下限制:

完成原本施法時間後,進行一次自由施法檢定。

在非戰鬥中嘗試以此規則施放一個法術失敗後,直到完成一次休息前,不能再次以此方式嘗試施放此法術。

三、修改法術效果

施放法術時,你可以宣告修改下列項目。所有修改難度相加,只進行一次修改檢定;每次使用前,DM 確認法術是否具備可修改的對應項目。